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9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九一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0四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七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游誼~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九一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八德市農會│台灣省合作金庫桃園│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壹拾叁萬元│0000000│││││支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