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383號上訴人隆欣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益欣 訴訟代理人 連一鴻 律師被上訴人 詹德建 訴訟代理人 陳雲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二、第二行關於「坐落建號○○區○○段○○○號門牌號○○○區○○段○○○號房屋」之記載,應更正為「坐落建號○○區○○段○○○號門牌號○○○區○○路○○○號房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劉坤典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書記官魏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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