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2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志銘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志銘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黃志銘前於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至五之所示。其中,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8月;附表編號三至五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就受刑人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亦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一、編號二曾經合併定刑為│編號一、編號二曾經合併定刑為│編號三至編號五曾經合併定刑為││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臺灣宜蘭地方法│有期徒刑8月(臺灣宜蘭地方法│有期徒刑1年6月(臺灣宜蘭地方││之刑│院104年度聲字第292號裁定)│院104年度聲字第292號裁定)│法院103年度易字第512號判決)│├──────┼──────────────┼──────────────┼──────────────┤│犯罪日期│103年10月16日│103年11月28日│103年11月16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3年度偵字第4890號│104年度偵字第420號│103年度偵字第5562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3年度簡字第850號│104年度簡字第125號│103年度易字第512號│││號│││││事實審├──┼──────────────┼──────────────┼──────────────┤││判││││││決│103年12月27日│104年03月12日│104年06月11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3年度簡字第850號│104年度簡字第125號│103年度易字第512號│││號│││││判決├──┼──────────────┼──────────────┼──────────────┤││確││││││定│104年01月19日│104年04月14日│104年07月06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否││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03號│宜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926號│宜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813號│└──────┴──────────────┴──────────────┴──────────────┘┌──────┬──────────────┬──────────────┬──────────────┐│編號│四│五│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三至編號五曾經合併定刑為│編號三至編號五曾經合併定刑為│││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臺灣宜蘭地方│有期徒刑1年6月(臺灣宜蘭地方│││之刑│法院103年度易字第512號判決)│法院103年度易字第512號判決)││├──────┼──────────────┼──────────────┼──────────────┤│犯罪日期│103年12月03日│103年12月05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3年度偵字第5562號│103年度偵字第5562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3年度易字第512號│103年度易字第512號││││號│││││事實審├──┼──────────────┼──────────────┼──────────────┤││判││││││決│104年06月11日│104年06月11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3年度易字第512號│103年度易字第512號││││號│││││判決├──┼──────────────┼──────────────┼──────────────┤││確││││││定│104年07月06日│104年07月06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813號│宜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8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