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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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15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上皓
被   告  林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3月23日下午2時15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書記官蘇彥宇

歷審裁判

  • 士林簡易庭 106 年度 士小 字第 158 號裁定(106.02.21)[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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