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313號
原   告  洪翊維
原告與被告 楊金貴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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