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1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驅逐出境代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AZMANBINHASHIMI(哈茲馬哈欣)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AZMANBINHASHIMI(哈茲馬哈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AZMANBINHASHIMI(哈茲馬哈欣)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AZMANBINHASHIMI(哈茲馬哈欣)業於民國105年12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9年6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另檢察官雖聲請以驅逐出境代之,惟查本件受刑人係馬來西亞籍,則其假釋付保護管束,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號裁判參照)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李璧君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武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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