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單聲沒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單聲沒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聲沒字第8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宗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5年度毒偵緝字第79號、105年度聲沒字第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含包裝袋壹只,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零點參貳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㈠被告潘宗銘前因施用毒品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
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資查考。
㈡上開案件中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1小包,係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員警於民國104年7月13日晚間7時1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與成功路口查獲被告持有乙情,則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又上開扣案白色結晶1小包經送往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為0.320公克乙節,復有該院105年7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220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張附卷可考,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誤,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亦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可供參佐,該包裝袋1只自仍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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