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65號原告 劉益隆 被告 鄭伸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9年1月2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繳納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即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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