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8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8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86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筱珊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13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陳筱珊與告訴人 申韋達 原係男女朋友,渠等於育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育駿公司)之「醉西遊」網路虛擬遊戲之角色名稱分別為「醉芙蓉」、「軒轅雪舞」,被告因與告訴人有感情糾紛,竟基於公然侮辱、意圖散布於眾誹謗他人名譽之犯意,於附表1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登入前開遊戲後,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遊戲公開頻道對話視窗中,先與角色名稱「軒轅雪舞」對話後,再公開發表附表1所示之內容,辱罵及指謫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及告訴人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31
0條第2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詳本院卷第54至56頁),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志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允妤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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