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88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温欣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叁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温欣怡分別於(1)、民國100年5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8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分60期按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惟相對人自請領上述消貸款使用後,尚欠聲請人消費款計新臺幣87101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2)、民國103年2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分60期按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惟相對人自請領上述消貸款使用後,尚欠聲請人計新臺幣184226元整,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因相對人尚欠如上述款項,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無任感禱。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87,101元│104年1月15日起至│11.95%│103年7月9日起至│按月(期)計付違約金新臺幣1000││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元││││││││├─┼─────────┼──────────┼──────┼──────────┼──────────────┤││184,226元│103年9月15日起至│12.88%│103年10月16日起至│按月(期)計付違約金新臺幣1000││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元,以3期為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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