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0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20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206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承平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55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承平前曾為告訴人 劉志宏 於全國不動產北大特區三峽大學加盟店工作時之上司,被告張承平因故對告訴人劉志宏心生不滿,竟意圖散布於眾且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民國104年12月8日,利用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 於伊之 臉書社群網站公開張貼、散布內容略為:全北大都知道你劉X宏是什麼樣子的混蛋,...騙同仁買車...幹你娘說什麼全國二代...只覺得混蛋大家一定要小心...連自己同仁也要A...等足以貶損告訴人劉志宏名譽之言論。因認被告張承平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所涉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具狀撤回對被告之上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莊惠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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