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5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5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550號債權人 李祖兆 債務人 薛家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29條第1項及民法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換言之,如當事人間約定有清償期限,債務人於清償期限前自無遲延責任可言,僅負清償期後之遲延責任。查當事人間約定自民國102年1月4日開始還款,如有一期遲延視為全部到期,而債務人遲至同年1月5日始匯款進入債權人帳戶,應自清償期限翌日起負擔遲延責任,此有債務協議書及匯款紀錄影本在卷可證。惟債權人請求溯及自協議日期計算遲延利息部分,與上開說明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楊木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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