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9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以上上訴人與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7,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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