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交附民緝字第3號原告 陳寧慧 被告 郭冠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95年度交易字第652號、108年度審他字第72號、108年度審交易緝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公共危險等一案,因追訴權時效完成,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審交易緝字第4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揆諸上揭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倪霈棻法官歐陽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