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5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30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捌罪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所示8件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搶奪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5至編號8之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93號判決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2年6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書記官楊國色附表:
┌─────┬────────┬────────┬────────┬────────┐│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9月29日│98年2月24日│97年10月17日│98年1月9日│├──┬──┼────────┼────────┼────────┼────────┤│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98年度毒偵字第│98年度毒偵字第│98年度偵字第2366││案號││1585號│763號│125號│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案號│98年度訴字第88號│98年度訴字第497│98年度訴字第179│98年度易字第221│││││號│號│號││審├──┼────────┼────────┼────────┼────────┤││判決│98年2月27日│98年6月30日│98年5月26日│98年5月26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8年度訴字第88號│98年度訴字第497│98年度訴字第179│98年度易字第221│││││號│號│號││├──┼────────┼────────┼────────┼────────┤││確定│98年3月19日│98年7月14日│98年8月10日│98年8月10日│││日期│││││└──┴──┴────────┴────────┴────────┴────────┘┌─────┬────────┬────────┬────────┬────────┐│編號│5.│6.│7.│8.│├─────┼────────┼────────┼────────┼────────┤│罪名│竊盜│竊盜│搶奪│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7年10月10日│97年10月16日│97年10月10日│97年10月16日│├──┬──┼────────┼────────┼────────┼────────┤│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7893│97年度偵字第7893│97年度偵字第7893│97年度偵字第7893││案號││、7727號│、7727號│、7727號│、7727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分院│分院│分院││├──┼────────┼────────┼────────┼────────┤│事實│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193號│193號│193號│193號││審├──┼────────┼────────┼────────┼────────┤││判決│98年3月31日│98年3月31日│98年3月31日│98年3月31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分院│分院│分院││├──┼────────┼────────┼────────┼────────┤│判決│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193號│193號│193號│193號││├──┼────────┼────────┼────────┼────────┤││確定│98年3月31日│98年3月31日│98年4月23日│98年4月23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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