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61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61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6165號債權人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參仟捌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七日起,其逾期部份按合作金庫當時之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二計付違約金為百分之九點六五四,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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