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8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沂倫指定辯護人陳勇成律師(義務辯護)具保人 李沂洛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0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沂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沂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准許被告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保證金具保後釋放,具保人李沂洛於當日繳納保證金1萬元為被告具保等節,有新北地檢署點名單、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查(偵卷第103、111、115頁)。然被告經本院於準備程序傳喚應到庭時,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院復依法拘提無著,且本院合法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遵期到庭,具保人亦未能履行等情,有送達證書3紙、拘票暨報告書影本1份、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及個人基本資料2紙附卷可憑。此外,被告及具保人現並未因其他案件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2紙在卷可佐,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葉逸如
法官楊展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庭禮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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