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采潔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 采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采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於民國109年4月10日送監執行(另案借執行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刑期順延261日),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保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接續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於109年4月10日入監執行後,因另案執行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原定刑期終結日期為114年1月2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3年12月10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65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鄧煜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秀金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