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32號聲請人 林瓊華 代理人 林珊玉 律師
張峻瑋 律師相對人 林瓊瑤
林源德 林惠玲 (現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貳佰參拾肆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58,74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總價×聲請人應繼分1/4=3,658,7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23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為本件分割遺產事件訴訟進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附表一編號1所示房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蔡甄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佳穎附表一:被繼承人林梅欽之遺產及核定價額編號項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參考依據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1新北市○○區○○○街00○00號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興德段829地號土地143.881/1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左列房地同條街建物成交行情,經計算平均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101,600元。(計算式:101,600×143.88=14,618,208元)。14,618,208元2第一銀行頭前分行存款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417元3第一銀行頭前分行存款43元4華南銀行北三重分行存款2,402元5華南銀行北三重分行存款1,623元6華南銀行西三重分行存款2,889元7新莊化成路郵局存款181元8永豐銀行存款4,425元9永豐銀行存款1,873元10台新銀行存款2,213元11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360元12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352元總價14,634,9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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