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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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624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訴訟代理人 王秋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所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與原告所主張之分割方案,原告主張依應繼分比例各3分之1分割遺產,核原告因代位分割所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945,346元,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8,36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劉庭榮附表:
編號遺產項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參考依據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1門牌號新北市○○區○○路00巷弄00號房屋及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106.56㎡1/1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價額資料,依據系爭房地屋齡相近、建物型態等條件相似之房屋交易價格於112年4月10日交易價額為每平方公尺30萬8,146元,故市場交易價額應為10,945,346(計算式:308,146×106.56×1/3=10,945,346以下四捨五入)10,945,3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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