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1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峻毅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峻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峻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於民國108年7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81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並於109年9月29日確定(下稱甲案);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62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並於109年7月22日確定(下稱乙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北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50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均得易科罰金),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得易科罰金),於109年2月4日確定(下稱丙案),於108年7月9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甲案、乙案、丙案,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9881號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為憑。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09年度簡字第48號),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翊凱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