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706號上訴人 盧高城 法定代理人 盧高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盧桔村 (已歿)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06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1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3,1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