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3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3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333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基銀指定辯護人孫大昕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依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茲因認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4月17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刑事雙向㈠法庭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書記官呂怜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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