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1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157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賢宏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9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賢宏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葉文博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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