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投小字第521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林子傑
被 告 石蓓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4年2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參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