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東簡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東簡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東簡字第113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5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現金新臺幣 陸佰伍拾玖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代幣 陸佰伍拾玖枚 」;犯罪事實及理由欄貳關於「賭資新臺幣 陸伍玖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賭資代幣 陸伍玖枚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尹玉琪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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