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75號原告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瑛彬 被告台灣住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錦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貳萬伍仟伍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雅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