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3290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2月13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孟珊
書記官 吳幸芳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壹仟玖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以
計息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幸芳
法 官蔡孟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