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重上更(一)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7號上訴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被上訴人己○○
丁○○ 李恆廉 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慧千 律師被上訴人乙○○
戊○○ 陳忠祥 丙○○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主文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部分,確定部分除外)均由被上訴人己○○、丁○○連帶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部分,確定部分除外)均由被上訴人己○○、丁○○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李文賢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吳銘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