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636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7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4年7月28日起至114年7月2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甲○○於92年2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①800,000元
②1,74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99年2月26日②112年2月26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甲○○自97年9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計1,554,84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甲○○已於97年1月2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乙○○,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款借據暨約定書2件、本票影本2件、動撥申請書、不動產使用切結書、同意書、交易明細各2件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借款800,000元與1,740,000元之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影本、動撥申請書影本、不動產使用切結書影本所示,均無「如未按期攤還,則喪失期限利益」約定。然依聲請人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第二點約定,「抵押權人對於根據本契約所成立之債務,得分別規定其各別清償日期,並得隨時中止貸放」。另依債權人提出由相對人於92年1月29日簽發、票面金額分別為800,000元、1,740,000元,到期日均記載96年11月25日,是依該二紙本票記載形式認定,聲請人上開二筆借款已屆清償期。另第三人甲○○於98年2月2日所提之民事聲明狀,陳稱因財務狀況不佳致未能依約繳付借款,故尋求本案相對人乙○○購買系爭不動產,然因相對人辦理銀行貸款成數不足以致交易無法完成云云,惟上開陳述仍不影響聲請人行使權利,併予敘明。
四、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63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6394│建│1,194.00│10000分之216│└──┴───┴────┴───┴──┴─┴────┴──────┘┌─────────────────────────────────────┐│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63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四│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79│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8層樓房│90│90│平│鋼筋│11│平│全部│││82│網寮里文化路│康市大灣│鋼筋混凝│.5│.5│方│混凝│.8│方│││││128巷2號4樓│段6394地│土造│5│5│公│土造│9│公│││││之3│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大灣段802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23;││大灣段802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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