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5號聲請人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丙○○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慶豐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6年8月5日起至116年8月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丙○○於86年8月27日向慶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借用3,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6年8月27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如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7年10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745,95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擔保放款借據1件、約定書2件、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房屋貸款繳息證明書等為證。
㈢聲請人原名「慶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此有保險公司營業執照影本附卷可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3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鄉○○○段│1014│建│89.40│全部│├──┴───┴────┴───┴──┴─┴────┴────┤│重測前:新田段950地號,面積90.00平方公尺。│└──────────────────────────────┘┌───────────────────────────────────────────┐│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3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主要│陽│電│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梯│積│││││││材料及││││││建築││樓│││││號││││││││單│││梯│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材料│台│間│位││├──┼─┼──────┼────┼────┼─┼─┼─┼─┼─┼──┼─┼─┼─┼──┤│001│40│臺南縣仁德鄉│臺南縣仁│3層樓房│52│52│52│15│平│鋼筋│10│10│平│全部│││3│民安路2段63│德鄉新工│鋼筋混凝│.9│.9│.9│8.│方│混凝│.1│.5│方│││││巷17弄15號│段1014地│土造│1│1│1│73│公│土造│3│3│公││││││號││││││尺││││尺││├──┴─┴──────┴────┴────┴─┴─┴─┴─┴─┴──┴─┴─┴─┴──┤│重測前:新田段514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