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619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
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4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4年8月22日起至134年8月2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於94年8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3,609,060元,借款
期間為27年,約定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7年10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292,90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約定書各1件、交易明細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61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縣│善化鎮│六分寮│2014-24│建│119.00│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61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66│台南縣善化鎮│台南縣善│4層樓房│45│44│45│38│17│平│鋼筋│31│平│全│││4│六分寮183之1│化鎮六分│鋼筋混凝│.3│.6│.0│.9│3.│方│混凝│.0│方│││││2號│寮段2014│土造│1│9│2│2│94│公│土造│1│公││││││-24地號│││││││尺│││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