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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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0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議賢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2303號),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毒品吸食器水車壹組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蔡議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
毒聲字第7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7月6日釋放出所(聲請書誤載為「於民國112年7月5日釋放出所」,應予更正),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3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毒品吸食器水車1組,經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0日成分鑑定報告等件在卷可憑,足見上開扣案物含極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孝妃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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