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7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柏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71號),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零點壹捌伍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除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第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潘柏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
度毒聲字第60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3月16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
重0.1940公克,驗後淨重為0.1854公克),經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反應,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初步檢驗報告表、快速篩檢結果、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8日報告編號2817D066號成分鑑定報告等件在卷足憑,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與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上述部分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孝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