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0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羿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8號),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李羿勳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勒字第11
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4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經警方以毒品簡易快速篩
檢試劑檢驗,確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建國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查獲毒品初步檢驗報告表、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等件在卷可佐,均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4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又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經警方以毒品簡易快速篩檢試
劑檢驗,亦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查獲毒品初步檢驗報告表、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等件在卷可憑,足見上開扣案物含極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㈣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孝妃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42公克2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43公克3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37公克4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39公克5分裝勺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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