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朝強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朝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朝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月7日送監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5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共3罪)、8月(共3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
6月確定。又因傷害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0年基簡字第2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6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879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
2年8月確定,自100年1月7日起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7月1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
102年5月8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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