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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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9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建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建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建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9月確定,在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黃建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05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9月;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99年2月26日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與上開裁定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是以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自有權為本件裁定。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1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8月18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46日(惟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為5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7月3日(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為103年6月27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前揭函文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上開有關縮短刑期日數、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上所載之差異,應由聲請人或執行機關再予查明,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俞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馥瑄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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