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小字第7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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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豐小字第738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京積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現應受
被  告 丙○○
            之8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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