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054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九強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月7日本院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28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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