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6號
原告 蔡美珍
上列原告就本院113年交易字第223號被告 宋盈瑩 過失傷害案件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以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經本院刑事庭判決公訴不受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將原告提起之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99號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則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應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6,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書記官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