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6號

原告 蔡美珍

上列原告就本院113年交易字第223號被告 宋盈瑩 過失傷害案件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以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經本院刑事庭判決公訴不受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將原告提起之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99號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則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應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6,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書記官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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