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建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建臺因詐欺取財等參拾伍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趙建臺因詐欺取財等35罪,經本院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唐照明法官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書記官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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