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重上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104號上訴人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被上訴人 陳吳緞
陳冠豪 兼法定代理人 陳癸栢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100,77
2元(擴張上訴聲明部分)及7,199,128元(被上訴人陳吳緞及陳癸栢上訴部分),合計10,299,9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53,
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2項規定,上訴應委任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倘若上訴人無資力委任代理人,按同法第466條之2規定,亦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選任律師為代理人。如未委任律師或委任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經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其上訴,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健彥法官謝靜雯法官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書記官黃一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