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訴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604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昶銘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104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0年3月3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蔡廣昇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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