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25號債權人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法定代理人 鄭紹宇 債務人 陳海生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萬零陸佰肆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