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73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黃慶聰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貳拾貳萬叁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其中貳拾貳萬零壹佰玖拾元自民國97年9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伍萬叁仟叁佰肆拾貳元,及其中伍萬叁仟貳佰伍拾捌元自97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8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肆拾肆萬捌仟陸佰捌拾柒元,及其中肆拾肆萬捌仟陸佰零叁元自97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㈣壹拾陸萬零玖佰肆拾壹元,及其中壹拾陸萬零捌佰伍拾柒元自97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書記官李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