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711號聲請人 陳龍潔 (即 李美玉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3年度司催字第171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002│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003│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004│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005│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006│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007│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008│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009│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010│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011│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012│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013│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014│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015│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016│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017│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018│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019│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020│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021│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1│124│├──┼────────────┼────────┼──┼──┤│0022│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0│1│1000│├──┼────────────┼────────┼──┼──┤│0023│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0│1│207│├──┼────────────┼────────┼──┼──┤│0024│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0│1│1000│├──┼────────────┼────────┼──┼──┤│0025│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0│1│279│├──┼────────────┼────────┼──┼──┤│0026│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0│1│1000│├──┼────────────┼────────┼──┼──┤│0027│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0│1│356│├──┼────────────┼────────┼──┼──┤│0028│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0│1│1000│├──┼────────────┼────────┼──┼──┤│0029│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0│1│437│├──┼────────────┼────────┼──┼──┤│0030│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0-0│1│1000│├──┼────────────┼────────┼──┼──┤│0031│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0-0│1│1000│├──┼────────────┼────────┼──┼──┤│0032│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0│1│32│├──┼────────────┼────────┼──┼──┤│0033│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0-0│1│1000│├──┼────────────┼────────┼──┼──┤│0034│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0│1│646│└──┴────────────┴────────┴──┴──┘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