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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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59號上訴人 王世穎 被上訴人 林保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103年度訴字第3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6,050元,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2月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迄未依本院之補費裁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故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政宗
法官郭松濤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書記官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