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1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健嚴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350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執聲字第2133號、107年度緩字第3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健嚴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350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警查獲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主要成分四氫大麻酚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足憑,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又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檢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3501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確定,並於109年10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檢出大麻之主成分四氫大麻酚等情,有該中心107年8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見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501號卷第95頁),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除鑑定用罄部分毋庸再予沒收外,依上開規定予以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附表: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主要成分四氫大麻酚之淡黃色菸捲壹支(驗餘淨重零點參貳壹柒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