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82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2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順分公司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228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99年
2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經核為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