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消債抗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抗字第561號
抗告人甲○○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郵資送達費用新台幣叁仟元。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事件,郵務送達費經核定約需4,000元,扣除抗告人已繳納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徵收3,000元之聲請費,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賴文姍法官何佩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喜苓